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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制定23条举措为科创板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8日 



  央广网上海7月26日消息(记者周洪 实习记者向皓月)上海金融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

  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举行科创板首批公司上市仪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上海金融法院作为首家金融法院,同时也作为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专门法院,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司法需求制定《实施意见》。 

  据悉,《实施意见》从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依法监督支持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6个方面制定了23条具体工作举措。

  在完善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涉科创板案件“快立、精审、速执”绿色通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便捷性和高效性。在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方面,《实施意见》对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和多元化解决机制做出明确规定,提出优先选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发挥示范判决的规则宣示功能,与证券监管部门合作推动涉科创板案件中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单方承诺调解机制等具体措施。有效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在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关系,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

  保障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落实,强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厘清不同责任主体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明确司法审查标准,加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方位约束机制。

  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实施意见》提出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代表投资者申请执行并接受执行款项,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以及加大对证券侵权案件直接责任人的执行惩戒力度,《实施意见》首次提出要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对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先行执行工作机制,提高证券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为推动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及会商机制,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和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水平。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员单素华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通过积极增强司法审判效果来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一是在官网开设专栏等,充分公开涉科创板案件的相关信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二是注重发挥司法审判延申的职能,督促上市公司合规以及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三是对投资者加强司法的法治宣传,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将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海市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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